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来源:未知作者:张雪峰发布时间:2014-06-09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 说 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
为单位,元以下记至;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级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 号
科目名称
顺序号
编 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四、收入类
1
101
现金
23
411
教育经费拨款
2
102
银行存款
24
413
科研经费拨款
3
110
应收票据
25
415
其他经费拨款
4
112
应收及暂付款
26
421
上级补助收入
5
115
借出款
27
431
教育事业收入
6
120
材料
28
432
科研事业收入
7
131
对校办产业投资
29
451
经营收入
8
132
其他对外投资
30
461
附属单位缴款
9
140
固定资产
31
471
其他收入
10
150
无形资产
 
五、支出类
 
二、负债类
32
511
拨出经费
11
201
借入款项
33
521
教育事业支出
12
211
应付票据
34
531
科研事业支出
13
212
应付及暂存款
35
551
经营支出
14
221
应缴财政专户款
36
561
上缴上级支出
15
222
应交税金
37
571
对附属单位补助
16
230
代管款项
38
581
结转自筹基建
三、净资产类
17
301
事业基金
20
341
事业结余
18
310
固定基金
21
351
经营结余
19
320
专用基金
22
352
结余分配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库存现金。
  高等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高等学校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有外币现金的高等学校,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银行存款数额。
  3.高等学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当日发生额及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高等学校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高等学校,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高等学校应将外币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各类支出。
              第110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事经营活动收到的各类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及暂付款”、“经营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3.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有关支出类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高等学校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高等学校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对外服务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2号科目 应收及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2.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结算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5号科目 借出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周转金。
  2.借出周转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附属单位归还所借的周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借给校办产业的周转金转为投资,借记“对校办产业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各类周转金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 材 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专用材料、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随购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材料物资,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和实际成本,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购入各种材料并验收入库,按购入材料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发出材料,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及各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3.高等学校清查盘点材料,发生盘盈或盘亏和毁损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支出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5.本科目应按各类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材料明细账应根据材料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登记。
              第131号科目 对校办产业投资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的投资。
  2.以货币资金向校办产业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校办产业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先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收回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收回投资与投资成本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总额。
  4.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32号科目 其他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债券投资;
  (2)其他投资。
  3.购入各类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出售债券,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先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用留本基金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借记“银行存款”、“材料 ”、“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收回投资与投资成本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总额。
  6.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4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原价。
  2.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3.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出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4.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5.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7.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应付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额借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8.因转让、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转让和清理所得的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9.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10.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亏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11.高等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50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给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转让已经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视实际情况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5.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包括科研借款、周转金借款、其他借款等。
  2.借入各类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归还各类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经批准借款转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偿还的借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借款种类和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开出商业汇票或以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借记“材料”、“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高等学校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兑付的各类应付票据总额。
              第212号科目 应付及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付、暂收的各类款项,包括应付货款、预收款、暂存款等。
  2.发生各种应付、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商业汇票支付或结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实行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计算应缴财政专户数和核准直接留用数,贷记本科目和“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进行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按应缴财政专户数借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222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2.计算应交纳的税金时,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4.本科目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30号科目 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学会会费、工会会费等。
  2.收到代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各类代管款项的数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拥有的非指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一般基金;
  (2)投资基金。
  3.高等学校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校办产业、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收回附属单位归还的人员工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按照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结余分配按规定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5.年终结账后,如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上加以说明。
  6.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可自主安排的净资产。
  7.本科目应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310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及专用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事业基金”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320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计提、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
  2.本科目设置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修购基金;
  (2)职工福利基金;
  (3)学生奖贷基金;
  (4)勤工助学基金;
  (5)住房基金;
  (6)留本基金。
  3.按规定计提修购基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中的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明细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收到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修购基金修缮房屋,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修购基金购置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中的职工福利费明细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按规定从当年经营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按规定计提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学生奖贷基金”、“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目;发放奖贷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售房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用住房基金新建职工住宅,借记“结转自筹基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结账,借记本科目,贷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发生住房基金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住房基金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7.收到捐赠的留本基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8.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可按其性质设置相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9.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已经计提或设置但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和留本基金本金。
  10.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41号科目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未完专项项目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计算事业结余时,将“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科目中非专项收入全部结转本科目,借记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中非专项项目发生的支出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科目。
  已完专项项目收支相抵后的结余,按规定留归高等学校使用时,借记有关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年的事业结余,借方余额为当年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全部结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结余分配”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51号科目 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已完工项目经营收入与其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项目完工结算经营结余时,将已完工项目的经营收入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已完工项目的经营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已完工项目实现的经营结余,借方余额为已完工项目发生的经营亏损。
  3.年终结账,经营结余应全额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经营亏损则不结转。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52号科目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当年结余分配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可分配结余;
  (2)提取专用基金;
  (3)结转事业基金。
  3.结转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或借记“结余分配--可分配结余”科目。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结转已完工项目的经营结余,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可分配结余”科目。经营结余按规定计提专用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计提专用基金后的余额转入事业基金,借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5.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下“提取专用基金”、“结转事业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可分配结余”明细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教育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各类经常性和专项性教育经费拨款。
  2.收到各类教育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经常性教育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教育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第413号科目  科研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专项和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
  2.收到各类科研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等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科研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第415号科目  其他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获得的,除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类专项和非专项拨款。
  2.收到其他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其他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取得的其他经费拨款;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其他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第421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
  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补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上级补助收入。
  6.本科目按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第431号科目  教育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和非专项收入。
  高等学校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应通过“应付及暂存款”科目核算。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
  (2)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
  (3)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3.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和“教育事业收入--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先全额通过本科目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科目;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按应缴财政专户数借记“教育事业收入--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收到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科目;年终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等科目。
  4.收到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目。 
  5.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6.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教育事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
  7.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教育事业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的专项教育服务项目的教育事业收入。
  8.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32号科目  科研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专项和非专项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2.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
  (2)科技成果转让收入;
  (3)科技咨询收入;
  (4)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3.取得科研事业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科研事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等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科研事业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科研项目的科研事业收入。
  7.本科目应按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51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取得经营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已完工项目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年终结转未完工项目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经营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工项目经营收入的剩余数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61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附属单位缴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471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专项和非专项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
  (2)其他投资收益;
  (3)捐赠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3.取得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转让、出售其他对外投资,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投资金额贷记“其他对外投资”等科目,按转让、出售金额与原投资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
  4.收到留本基金的收益,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 
  收到固定资产捐赠,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收到留本基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类捐赠,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5.收到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6.取得其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当专项捐赠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8.年终转账时,将当年未完成的专项捐赠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将非专项捐赠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9.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收到的其他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的专项捐赠项目的剩余收入数额。
  10.本科目应按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11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
  转拨上级补助收入和用自有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在“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附属单位拨付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按拨付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已经转拨或拨出的经费,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521号科目 教育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育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专项支出和非专项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教育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时,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教育事业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教育事业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31号科目  科研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包括专项支出和非专项支出。借款科研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科研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金--一般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科研经费拨款”等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科研事业支出和借款科研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科研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本年度发生的科研事业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51号科目  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经营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完工项目结算时,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转未完工项目的支出,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经营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5.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61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缴款退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转,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上缴上级支出的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71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补助附属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对附属单位的专项补助和非专项补助。
  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时,结转对附属单位的非专项补助,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对附属单位的专项补助,借记“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按接受补助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581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支出。
  2.转出自筹基建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自筹基建经费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借记“事业结余”、“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转出的自筹基本建设经费;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三部分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编 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高校 01 表
资产负债表
月、年报
会高校 02 表
收入支出表
月、年报
会高校 02-1 表
支出明细表
年报

资 产 负 债 表(月报表格式) 会高校01表
编制单位: __ 年 __ 月 __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期初数
期末数
项 目
行次
期初数
期末数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现金
 
 
 
借入款项
 
 
 
银行存款
 
 
 
应付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