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作者:张雪峰发布时间:2010-06-09

 

山东服装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明财经纪律,使教育经费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财经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办学方针,并在全院教职工中形成共识,坚持节约使用资金,讲求经济效益。
第三条           学院原则上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院长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制度。
第四条           财务科是院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全院的财务收支。各独立核算单位,在财会业务上都必须接受财务科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财务科提供会计报表及其他核算资料。
二、       收入的管理
第一条 学院所有收入都要纳入财务核算单位,实行统收统支,按规定程序办事,坚持“收支两条线”。对外收费一律使用统一收款收据,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收费,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更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否则按违犯财经纪律处理。
 
第二条    学院所有创收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各种创收应扣除实际成本,                          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留成比例开支范围都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收的合法、用的合理、分的合情。
第三条    各种变价处理的废旧物品、财产等其他收入一律上缴学院,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条    各种收入形成后,本着“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三、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学院的银行帐户,不准私自随意转让。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凡使用学院银行帐户者,必须事先报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条           严格支票管理,凡购买物品在1000元以上者,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使用转帐支票结算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不得超出原申请限额和用途,不得挪用、转借,在该项目经济业务结束后必须在三天以内办理报销手续。支票借出后,要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经办人负责。
第三条           加强现金管理,借款金额一次超过1000元以上者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科准备款项。借款后如因故暂时不用,必须及时将借款交回财务,不得随意挪用,院内各单位的经济往来一律实行转帐,不得动用现金。
四、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一条           预算内外的往来款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学院的预算计划,按程序审批后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超计划的事项,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条           财会人员应经常清理往来款项,长期未报的借款,要调查催办,对借款人员采取“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办法。
第三条           各处室的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借款人在办事结束后三日内须到财务科办理结算,不准跨年度报销。部门的经费审批人有责任协助财务科督促借款人及时报帐,对借款人逾期既不报帐,又不还款者,从本人工资中扣还。    
五、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的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办事的原则,做到既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失,充分发挥财产物资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二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核算、归口管理”的办法,财务科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反映全院固定资产总值,分别与财产归口管理部门相对应,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
第三条           对新购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入库、登记入帐手续,对自制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入库、登记入帐手续,对自制的固定资产要有专人组织验收,按所开支的料、工、费明细表报帐。对大型仪器和精密贵重的设备,要选派专人使用、保管、维修,并纳入岗位责任制,既要加强维护和保管,又要专管共用,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四条   固定资产应一年进行一次清查核对,以确保财产物资的帐实相符,帐卡相符。
 
 
 
二ΟΟΟ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