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费划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按照学院安排,自2004年9月起,将部分经费划拨到各系,并以山服院字[2004]39号文公布实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些细节问题,特补充规定如下:
1、各系需设立帐簿,由专人负责报帐。
2、借支款项应专款专用,按规定时间报销。
3、每次报销直接提供签署完毕的发票、单证,由财务科直接列支,不能重复领取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4、报销签字时应提供由财务科认可的全年计划、已支出金额及可支配余额,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5、各系应在月末和年终与财务科对帐,确保经费划拨工作的顺利开展。
6、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修订执行。
200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