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来源:未知作者:cw01发布时间:2016-11-01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按照银行账户开户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报手续,不得自行开立账户及选择开户银行。
第二条 账户名称变更、合并、撤销与迁移。
(一)学院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变更账户名称、账户合并、账户撤销、账户迁移的,须按要求出具变更依据,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更改账户名称;需变更银行的,应先撤销原有账户,按重新开立账户变更银行。
(二)需要合并、撤销银行账户时,须同开户银行核对存款账户余额,经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向开户银行交回尚未使用的各种空白支票、凭证。
第三条 账户的使用与管理。学院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财政制度,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银行、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不准出租、出借。学院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学院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不准弄虚作假。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