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金是指学校所有的货币资金。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第三条 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学校开立银行账户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开立,账户名称是“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全名。开立的账户应及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手续。
第三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六条 根据开户银行和账户用途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第七条 银行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记账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第八条 银行存款对账工作人员在月份终了,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一条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稽核检查等职务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银行存款对账、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条 预留印鉴、网银U盾及密码、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
1、学校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的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财务负责人个人印章。
2、财务处安排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授权人网银U盾及密码,银行出纳人员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财务负责人个人印章、操作人网银U盾及密码。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得随意将印鉴交与他人使用,且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财务负责人个人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使用;授权人网银U盾及密码、操作人网银U盾及密码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使用。
3、银行出纳人员保管使用银行结算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等银行结算凭证是资金结算的重要票据,加强购买、保管、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实行登记制度。支票密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禁签发空白现金支票,不得在无金额或无收款单位的情况下签发空白转帐支票。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因工作需要,经资金结算中心主任批准,银行出纳人员可将分管的银行结算凭证交由中心其他人员保管使用,但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和登记手续。
4、结算凭证(如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等)、预留印鉴、网银U盾及密码在日常结算时由使用人在保险柜中保管,日常结算结束后,存放解款包,解送至银行保管。结算凭证(如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授权审批制度。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签制度。银行对帐单是资金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必须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存款对账工作。银行存款对账工作人员应对银行对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人员、资金结算中心主任签字后,报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后与当月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收款的结算
1、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的收缴。由收费科将载有学生的银行卡号、姓名及缴费金额的明细表送至收费银行,实行银行批扣缴费。未批扣成功的,可以采取银行汇款或到银行柜台存款到学校的学费收费账户。采用汇款或存款方式缴纳学费、住宿费时必须在银行单据上注明学生的学号、姓名、班级、缴费项目。
2、通过POS机刷卡(POS机是经学校批准、财务处备案,由学校开户银行为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安装的)缴费,将学费、住宿费等存入学校的学费收费账户,也可以通过汇款或银行柜台存款到学校的学费收费账户。采用汇款或存款方式时必须在银行单据上注明学生的学号、姓名、缴费项目。
3、学生集中缴存书费、保险费、及其他学校需要收取的费用,应以班级为单位汇款或银行柜台存款到学校的结算账户。汇款或银行柜台存款时必须提供载有班级、学号、姓名、金额的明细表,作为银行回单的附件。
4、其他交款人通过POS机刷卡(POS机必须是经学校批准、财务处备案,学校开户银行为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安装的)将取得的收入存入学校结算账户,也可以通过汇款或银行柜台存款到学校的结算账户。采用汇款或存款方式时必须在银行单据上注明单位或姓名、资金来源和用途。
5、其他零星收费业务。收取外单位或教职工个人交来的质保金、水电费、取暖费及各种零星交费业务等可以到资金结算中心采取POS机刷卡交费,也可以汇款或银行柜台存款到学校的结算账户。采用汇款或存款方式时必须在银行单据上注明单位或姓名、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四条 付款的结算
1、日常结算支付业务。报销部门依据签字报销凭单,到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具体结算方式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2、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的发放。为保证工资按时发放,工资管理人员应于工资发放日前3天将工资发放转账凭证交财务处。财务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银支付到教职工工资账户。
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补贴的发放。学生管理部门按照奖助学金及补助发放管理规定,编制发放表,按照相关程序逐级审核签字,将发放表送财务处审核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贷款的新增、续贷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银行贷款的分析论证工作, 具体办理经批准的银行贷款。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资金业务办理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