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作者:发布时间:2021-07-08

  

泰财库〔2012〕11号

 

 

关于增加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自推行以来,对规范预算单位公务支出、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参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逐步扩大”的原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市级预算单位实施了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暂定强制性结算项目2项,鼓励性结算项目13项,改革成效显著。随着公务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用卡环境的逐步改善,按照上级对扩大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的要求,参照省级强制结算目录,决定将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由原来的2项增加至7项(见附表),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希望各部门、单位加快推进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发挥公务卡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效用,将公务卡改革落到实处。

 

附件:泰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

 

 

 

 

 

 

 

泰安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30日

 

 

 

 

 

 

 

 

 

泰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

 

泰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     注

强制性结算目录

以下项目,原则上预算单位必须要求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3

维修(护)费

指用于办公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04

会议费

指单位主办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05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06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支出。

07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鼓励性结算目录

以下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要求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01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02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03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4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5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06

印刷费

指零星印刷支出。

07

委托业务费

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08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项目。